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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2-03-07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省教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中山市振兴初中行动计划》的精神,在总结我市近年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就我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及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类学校,下同)招生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本市中考和招生制度改革;发挥中考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项管理制度,探讨形式多样的学科成绩评价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二)探索多样化的考试形式。积极探索笔试、面试、动手操作、综合评价、特长展示等多种考试形式相结合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逐步改变“一次考试、一张试卷、一种模式”的做法。
  (三)进一步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时的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
  (四)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制度,积极探索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实施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制度和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自主招生政策,使具有不同资质和特长的学生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逐步推进中职类学校面向全市招生,不断增强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继续实行“全市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和统一录取”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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