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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暂行办法
2012-02-10

  关于印发《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现将《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联系科室:中小学教育科。联系电话: 2261079,2280733。

  附件: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暂行办法

  惠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

  招生录取加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含各部委)省、市等有关优待政策文件精神,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加分条件和加分标准及办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加分政策的对象范围

  符合本市中考报考资格且符合享受加分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实施加分政策的学校范围

  全市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

  三、执行加分政策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四、享受加分条件和加分标准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录取分值加10%后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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